从供水企业的角度,谈流域性水质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作者:程胜高 来源:中国水星
前言
在水资源匮乏的今天,以大江大河等流域性水系为水源的城市,在城市供水原水水量和水质的保证方面有着得天独厚优势的,为数不多,像武汉市这样同时拥有长江和汉江两大河流的城市,更是凤毛麟角。
依照《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武汉市大多数水厂在取水口均以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的名义建立了水源防护告示牌,对取水口上游1千米至下游1百米区域的水质进行保护,相关机构还按规定对取水水源的水质定期进行监测,以保证供水安全。
然而,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流域性水质污染事件对供水行业产生的影响表明:当前的流域性水源水质的安全性是脆弱的,而流域性水源的水质保护是一项艰难的工作。
流域性水源的水质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江河的复合功能使得水质保护存在很大困难。
大江大河由于流域性的性质,不仅承担着饮用水水源的功能,还承担着航运、排放等复合功能,这些功能和水源水质保护之间存在突出的矛盾。
1. 航运、陆运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对水源水质安全性产生极大的威胁。
以武汉市为例,长江、汉江的航运功能产生的翻船、翻车等污染事件,直接影响供水安全的事例比比皆是。
武汉市由于地理原因,为长江、汉江两大水系的交汇处,每年在武汉段由于船油泄漏、化学品船(车)颠覆等情况造成的对供水安全产生威胁的污染事件,使人防不胜防。
2000年10月,汉江白河段发生的装载“氰化物”的货车翻入汉江事件,近东、惊动了从国家到地方的所有相关部门和汉江中下游的所有供水单位,各地环保部门和大中型供水企业日夜不间断的对水源进行检测,部分小型供水单位干脆停产,直到国家环保局解除污染警报。
2003年5月,汉江晴川桥下一艘装运柴油的船只沉没,近50吨柴油外泄,使位于其下游的国棉水厂水源遭受到严重的油污染。
2005年底,汉江汉川段发生一起纯碱车沉没事件,下游的武汉水务集团公司不得不启动紧急预案,做好一切应对措施,以预防可能到来的水源污染。
2. 江河所承担的排放和汇流功能产生的水质污染,与下游的水质保护之间存在矛盾。
目前,虽然国内对污水排放做了很严格的要求,但各地方在管理中把握尺度的不同,使纳污的流域性水系污染越来越严重。仅仅就生活污水而言,大多数城市的生活污水都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江河中,而少部分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对生活污水的处理也只是为了满足上报统计数据的需要。
以武汉市为例,到2004年为止,武汉市仅有一个生活污水处理厂能达到二级处理,其余均为一级处理,这样处理的生活污水,除了在上报处理率时中能完成任务指标之外,对流域水环境的改善几乎毫无帮助。直到2005年开始的对各一级处理的污水厂的改造,才使的武汉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真正达到了环保的要求。而一些没有纳入污水处理体系的各类排灌口,依然直接排放各类农业和渔业污水。武汉市白沙洲水厂上游的两个排灌口,排污时就直接影响水厂的供水水质,若截止它们排污,又会影响汤逊湖一片的农业、渔业生产。
3. 上游的人为污染对下游水质能产生巨大的冲击。
2003年6月,长江葛州坝水库冲沙,使江水浊度指标陡增,大大超出了正常制水工艺所能处理的范围,部分大型供水企业(包括武汉)收到了宜昌自来水公司的友情通报,紧急调整了工艺,避免了供水水质事件,而没有及时调整工艺的供水单位,措手不及,供出的都是黄浊水。
2003年11月,汉江中游的某城市,为了给护城河清淤换水,将原护城河中的污水排入汉江,造成汉江下游水质急剧恶化,给流域下游的各供水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在发生火灾后,向松花江排放了大量的笨类物质,造成了松花江的严重污染,致使哈尔滨停水4天。
2005年12月,广东韶关冶炼厂将严重超标的含镉污水排入北河,严重污染了珠江水系,危及广州供水。
这几起流域性污染事件表明:流域性水源的水质保护按目前实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规定来执行,已经达不到水源保护的目的了。
二、流域性管理机制不适应水源水质保护的需要。
流域性管理机制不适应水源水质保护需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水已经成为了一种生存和发展的稀缺资源。
在流域性水资源日趋紧张的今天,资源总量由原来的取之不尽,发展为总量稀缺,资源占有本身成为一种经济价值,而城市作为流域的具体用户,其发展对于流域水资源的依赖日益强烈,资源的减少对其经济发展甚至生存环境都能产生不利影响。对我国而言,流域间资源协调仅仅在资源极其紧张的黄河流域得到了尝试,在另一些流域性水系中,水资源的量的分配仍然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流域污染的控制就更无法顾及了。
2、不断加剧的流域性污染强化了水资源总量的稀缺和发展对水资源的依赖这一矛盾。
城市是流域的用户节点。单一城市无法脱离对流域的依靠,无法脱离流域内其他城市对自己的影响和制约。以武汉市汉江为例,汉江流域在自丹江口水库到襄樊市一带,水质甚好,而襄樊以下的江段受沿江城市排污及工矿的污染,水质变差,至武汉段,水体污染最为严重,自1992年以来,汉江武汉段时有“水华”现象发生,抛开“水华”发生时所需要的外部条件不谈,水体污染,绝对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3、上游、下游对水质、水量的控制和关心方面不协调。
流域性的矛盾就是上、下游之间的矛盾,表现在对水质水量的控制,关心等方面。从本位利益出发的不协调,以及人为的影响和干预,是流域系统矛盾的一个鲜明特点。“松花江水质事件”和“韶关北河水质事件”的发生以及上述的“汉江中游某市排污影响下游”的事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地方利益和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冲突,生产厂家和民众环保利益的冲突,一直是流域性水资源保护的一个非常尖锐的矛盾。
4、传统的流域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水资源成为新的战略性资源后的管理需要。
按《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各取水源上游1千米至下游1百米内,均为水源保护区,这种基于本城市地域的水源保护措施,在流域性水源水质保护问题面前力不从心。流域性的污染发生后,各受影响的城市除了对水源水质进行不断地监测外,很难对来自上游的水源实施真正有效的作为。
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以水利防洪为核心,基本职能体现在水量的调控上,而水质控制、水资源供需调配则是以行政区域为主导的,就连资源极其紧张的黄河流域的资源协调,也主要是针对水量分配,对污染因素考虑不足,致使流域水资源水质保护难度很大。
5、尚未建立完善的流域协调机制。
对于流域管理,国际上不少国家都有着成功的经验:美国在较大的流域上建立拥有极大流域管理权限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TVA)和特拉华流域委员会(DRBC),由公众代表、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人员共同组成,将流域各方面问题综合起来进行集合式管理;法国在长期的工业化过程中,针对供水和水污染问题,通过立法逐步完善管理体制,由过去的多头分散管理基本统一到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性集中管理;加拿大主要是通过建立由联邦、邦和地方政府、土著、经济、社会和环境人员组成的流域委员会,对流域进行管理……
这些成功的流域管理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其机构设置有何不同,城市之间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都需要一个协调机制。对于水资源紧张、污染严重、生存压力大的流域尤其如此。这种协调机制根据流域的不同,体现在国家之间、省之间、城市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这种流域协调机构不同于我国目前的流域水利委员会,后者的基本职能是水利防洪,对水质控制几乎没有作为,无法承担起流域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责任。而流域管理机构应该是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具有水资源和水环境领域监督、协调和检查各级地方政府的权力。在我国目前的“人治”强于“法治”的社会环境中,拥有制约地方政府的权力特别重要。
结束
对流域性水资源的水质保护需要在建立一个拥有充分管理权力的流域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在地方和不同利益的主体参与的机构中,对流域的各类航运、排放、取水进行总体控制,明确国家、流域和地方的责任,合理分工,集约化利用水资源,共同维护生存环境,才能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的质量,确保饮用水水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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